欢迎你来到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观察 > 正文

助力行业发展举措有(助力行业发展举措有哪些方面)

2024-10-17 23620 0 评论 行业观察


  

本文目录

  

  1. 促进我国体育经济发展的实施举措有什么呢
  2. 房地产行业多措并举助力共同富裕
  3. 南京出台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项举措”

1、要想促进我国体育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动力,体育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体育经济发展的新领域。尤其是随着党和国家对体育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各地可以将体育经济作为扩大内需和创新发展的着力点。

  

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体育旅游、体育表演等新领域产业资源的规划建设,明确新型体育经济项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并执行体育经济新领域的产业标准,创新发展思维,进而全面提升体育经济新项目的运营管理水平。

  

3、同时,要充分利用冬奥会等契机加快冰雪运动项目的发展,为体育经济的发展发掘新的增长点,并积极推动相关体育要素与社会各领域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和更高程度上的融合创新,开拓出全新的体育经济发展领域,借助体育、科技、文化、人才、品牌等要素的融合与集聚形成新的发展项目,丰富体育经济新领域的内容与形式,在体育经济领域生成更多的生机与活力。

  

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与发展,在发展体育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的肯定市场的导向地位,通过对体育市场进行充分的完善与规范,提高体育市场的建设与运营效率,更加凸显体育经济在助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5、对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体育经济发展的市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对体育消费的刺激和体育项目的扶持发展来为体育市场网络的建设提供有效支撑。尤其是当前阶段,根据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情况来看,传统的经营和发展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阶段的经济市场发展的需求。

  

6、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传统的体育产业加以市场化改革,通过不断规范体育竞赛和表演市场等,大力提升体育产品的总体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并通过多种途径刺激人们参与体育消费,从而逐渐改变我国当前体育核心产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局面。

  

7、而对于政府来说,应为体育中介产业的发展和升级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并积极主动地推动体育人才培养工作,通过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为我国体育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基础,减少其进一步发展的市场阻力和政策性障碍。

  

8、科学的发展政策支持,不仅是助力我国体育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最佳方式。关于优化体育经济发展的政策具体实现方式有三种。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体育投资行为加以法律层面上的限制,以此为基础来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支持。

  

9、要将广告权益下放到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手中,当前很多在国际赛事上取得好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体育明星,从体育经济学角度,这一体育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其营销的潜力巨大,发掘资源并充分合理利用,可以有效地提升我国体育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10、要对体育产业在税率、税制方面的规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重视,国家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体育产业列入优先发展中,对社会企业在进行体育产业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此激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体育产业发展中,加快体育经济的增长速度,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化发展。

  

11、未来体育经济的市场运营与规范发展,必然会需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作为支撑。尤其是在当前体育经济融合发展趋势不断增多的背景下,融合创新发展将会成为体育经济高级化发展的重要体现,这要求体育经济领域的人才不仅需要熟知具体的体育运动项目,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体育文化、体育科技、市场管理、品牌建设、媒体宣传、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素质。

  

12、具备多行业之间的资源挖掘能力和共享意识,并且对未来的市场需求与发展变化具备一定的研判能力,这无疑对体育经济领域的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政府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人才激励政策,引导体育经济企业加强与体育院校之间的合作,制定专门的体育经济人才培养规划,提高体育经济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数量,进而为我国体育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近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共同富裕的具体内涵、努力方向和实践路径,提出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等。房子作为居民家庭最重要的大宗资产,本次会议提出的促进共同富裕等相关话题得到了房地产行业的高度关注。当下有关楼市的政策导向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有何意义?房地产行业需推进哪些举措促进共同富裕?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中房研协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房价的快速上涨,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增长过快,促使财富以货币和固定资产的形式向经济发达、居住环境好的地区集聚,向高收入者、特别是投机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集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也加剧了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状况,扩大了已购房者和未购房者之间的财富差距。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房价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越了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过高的购房支出挤占了其他消费支出,使得居民的消费意愿及支付能力进一步下降,居民生活幸福感也随之降低。

  

实际上,住房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央行2020年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居民住房资产占家庭总资产的比重为59.1%,高于美国居民家庭28.5个百分点。报告认为,对房地产行业而言,要避免居民在居住环境、居住条件上产生过大差距,保障全体居民的实际居住和生活质量。

  

近几年来,以回归居住属性为目标的“房住不炒”,一直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近期,该目标正进一步向保障民生和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向延伸。这既可看作是“房住不炒”内涵的深化和落地,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的行业走向。

  

坚持“房住不炒”,可以从供需两端调节房价过高的问题,解除人们的焦虑感,进而在生产、创业、创意等方面释放更大的活力。从这个角度看,“房住不炒”也是为了房产领域的共同富裕。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

  

税收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能够使更多人享受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余淼杰一直强调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他指出,设计更加科学的税制结构,降低间接税的占比,同时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消费税等税种,有利于化解阶层固化风险、完善分配制度,更好地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尤其是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可忽视。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北京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8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所作的《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在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房地产税还可以进一步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的建设,搭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对实现共同富裕发挥作用。

  

多年来,楼市调控政策重点一直围绕传统的房地产开发领域,对二手房、租赁、保障性住房等相关领域的规范尚需加强。尤其是在“租购并举”的框架下,租赁住房特别是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还存在短板。

  

如今,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已经成为近期政策发力的重点。今年4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

  

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7月22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好大城市的住房突出问题。坚持“保基本”,以小户型为主,注重实现“职住平衡”。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建立科学的租金定价机制。因地制宜,以人口净流入城市为重点,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严跃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一步解读称,作为一个新的住房品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据记者了解,近期,多个城市发布了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规划,这一住房品类将大量推出,住房保障体系将快速完善,并有望大幅改变市场供应结构。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要求,南京市政府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研究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在制定上,突出精准聚焦,注重回应企业“解难”“减负”“帮扶”三大类诉求。

  

在内容上,突出分类施策,真金白银推出“免、减、补、缓”措施。

  

在落实上,突出操作便捷,部分政策实现“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转贷基金费用、暂予减免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四类企业可享受零成本转贷的年度累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6000万元。

  

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第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承租本市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其中,疫情期间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减半收取7月份房租,免收8月份房租。市内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减半收取7月份、8月份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企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延期缓缴。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9.8%下调为8.8%,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给予企业100—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疫情期间对保障、配送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控管理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其提供的保供产品规模和售价分档给予补贴。

  

新增20亿元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准予申请缓缴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此外,“加快消费市场复苏”举措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择机公布具体方案。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和法律纠纷,相关部门将及时指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制定解决方案。

  

在市级层面的“十项举措”之外,有关部门和板块已经并将陆续发布配套措施,多措并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对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办理转贷基金业务,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

  

2.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四类企业可享受零成本转贷的年度累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6000万元。

  

1.原则上企业须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转贷申请;

  

2.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南京联交所工作人员与企业联系;

  

3.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南京联交所在六个工作日内下款至银行指定账户归还企业贷款。

  

1.通过互联网登录“南京金服”,网址为http://www.njjf.cn;

  

2.在网页上找到“民营转贷”字样并点击,跳转后点击“立即申请”,注册时请填写企业信息及授权委托书,上传授权书完成注册;

  

3.注册后可登录申请转贷基金,按照提示填写并上传必填项材料;

  

5.联系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书;

  

6.联系南京联交所签署借款协议,同时提交银行续贷承诺书及相关资料;

  

不同银行及不同担保方式所需提供的银行资料不完全一样。具体资料以银行批复为准,基础资料为:两份填写完整的转贷基金申请表;银行批复或授信意见;根据银行批复与授信提供的相关担保材料作为附件;担保方式为抵押的,需要抵押合同关键页照片及他项权证,放款当天提供抵押物当天状态截图;担保方式为保证的,需要保证合同关键页照片;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的,需要担保公司提供会议纪要、反担保清单、反担保措施证明、担保公司承诺函及评审会决议等相关证明照片。

  

填写完整的民营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两份(提供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书,加盖企业和银行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借款协议并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当年最新一期,超过500万的项目需要同时提供上一年同期数据);提供南京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授权书,并加盖公章;开票信息,用于开发票及退利息;超过500万需要提供电子税务系统税务评级截图及全部社会融资明细(银行、金额、到期日)最新纳税等截图。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纳税人采取“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且在市内注册(登记)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确保减免房租政策惠及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户。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助力行业发展举措有(助力行业发展举措有哪些方面)

  

疫情期间位于市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租金减半收取期间为2021年7月,租金免收期间为2021年8月;位于市内其他区域范围内的,租金减半收取期间为2021年7月、8月。租赁合同在2021年8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对已收取租金的可一次退还或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对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

  

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落实减免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操作流程包括:(1)承租方据实提出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2)出租企业初审;(3)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复核并集体决策;(4)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由出租企业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执行房租减免政策;(5)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做好台账管理,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

  

鼓励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

  

区属(含园区)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至2022年4月30日。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我市一至八类行业所属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在0.2%、0.4%、0.7%、0.9%、1.1%、1.3%、1.6%、1.9%的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个月。

  

1.妥善处理8月份缴费。对 2021年8月已完成工伤保险费征收的用人单位,重新核定其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少部分的金额。对减少部分的金额,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解释,可以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参保企业应缴费款中抵扣。

  

2.优化经办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权益记录,确保降低费率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确保工伤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9.8%(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0.8%)下调至8.8%。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个月。

  

1.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2.妥善处理8月份缴费。2021年8月应减收的部分,在9月份应缴费款中抵扣。

  

3.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企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可采用网络课程、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灵活组织,并将疫情防护、安全生产等知识纳入培训课程。企业可自主确定考核方式,采用岗位任务考核、综合评定等形式评价参培学员培训效果(成绩),并做好相应记录。培训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企业要科学安排培训,强化培训管理,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质效。补贴申领采取告知承诺制,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施训,有效实现援企稳岗目标。对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所核发款项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补贴对象: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或半停工半停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不少于24课时的“稳岗项目制培训”并申报补贴。所指企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由用工企业申领补贴。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学员满意度、稳岗率等因素确定,学员满意度=培训合格且满意人数/培训合格人数,稳岗率=培训合格且申领培训补贴时在岗人数/培训合格人数。

  

(1)培训学员满意度(四舍五入取整,下同)≥80%、稳岗率≥95%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培训学员满意度≥80%、80%≤稳岗率<95%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培训补贴。

  

(2)其余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100元/人的培训补贴。

  

3.补贴享受次数:同一职工在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政府培训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稳岗项目制培训”实行在线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以下简称网办平台)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系统登录。企业登录网办平台,依次选择“南京—单位办事—就业创业—就业培训备案和补贴—项目制培训”;2.项目申报。选择“项目制培训申报”模块,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受疫情影响承诺书(网办平台提供下载模板,签字盖章后上传),待区人社部门审核;3.开班申请。项目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通过“项目制立项查询(南京)”模块查询审核状态),选择“项目制培训开班申请(南京)”模块,根据项目立项期数和人数,可分班级填报培训课程信息;4.考核反馈。每一期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组织学员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依次选择“我的—我的培训—培训评价”进行满意度评价,并通过网办平台选择“项目制培训考核信息反馈(南京)”模块,反馈培训学员考核成绩,提交培训过程性资料;5.项目验收。所有培训班级考核反馈完成后,选择“项目制培训验收申报(南京)”模块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待区人社部门对培训项目进行验收;6.补贴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人社部门复核汇总并报市财政审定公示后,按标准将培训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1.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施训企业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培训过程中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培训过程安全平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各区人社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主动作为,对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摸排统计,重点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稳岗项目制培训”补贴结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对在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疫情期间保障、配送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菜篮子”商品保供企业、超市类保供企业、餐饮保供企业给予补贴。

  

在南京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疫情期间,提供的保供商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资产和经营状况总体良好。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统一组织货源、实行集中配送“菜篮子”商品(肉蛋奶、蔬菜、水产品等),并与当地区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的农批市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电商平台等。

  

2.补贴标准:(1)对总配送量在10吨(含)至5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2)对总配送量在50吨(含)至20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3)对总配送量在200吨(含)至60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4)对总配送量超过600吨(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配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配送次数、配送量及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集中供应配送生活必需品(食品、日用品等),并与当地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或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超市类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总供应量在30万(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2)对总供应量在100万(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补;(3)对总供应量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供应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供应明细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集中配送餐饮保供产品(快餐盒饭),并与当地区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实际提供餐饮保供产品(快餐盒饭)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总配送量在20万元(含)至4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2)对总配送量在4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3)对总配送量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4)对总配送量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配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配送次数、配送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受疫情影响的部分符合政策要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

  

(一)再贷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向上级行申请政策支持,在南京地区增加20亿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部分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

  

(二)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大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力度,及时运用激励手段引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普惠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相应业务种类的申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相关资料,按政策要求提供资金支持。

  

在我市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单位),市列名的品牌食品生产企业和高风险地区停工停产的规上工业企业,在2021年8月1日—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贷款不满3个月的,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贴息。旅行社企业贷款贴息仍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支持旅行社行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文旅办〔2021〕12号)执行。

  

上述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分类及划分标准。上述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为本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执行。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1.贴息申报主体:上述企业作为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由银行代为统一申报办理。银行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提供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表格附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2.兑现方式和兑现时间:企业当月新增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由银行于次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银行提供的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将3个月贷款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银行,由银行拨付至相关企业账户。对企业随借随还的贷款业务,于政策到期后统一清算兑现贴息。

  

1.相关银行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报送企业贷款资料,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贷款,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挪作他用。

  

2.为确保贴息资金的合规合法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和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骗取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失信行为在“信用南京”网站公示。

  

3.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银行收到本细则后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一)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办理方式: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核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含提交电子影印资料申请),【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的核准】。

  

(2)邮寄申请,将申请需报送资料邮寄至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地址。

  

(一)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险种: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条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履行申报缴费义务;没有列入严重失信单位范围;2.本年度7月份(含)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及以上;3.申请日货币资金结余与当月需交社保费金额之比小于1倍。

  

(四)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申请缓缴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

  

1.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登录税务部门的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参保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2.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各部门在执行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在有失信行为确认的步骤时,对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共263条),在清单内的失信行为直接进行豁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提出申请即可。

  

1.积极倡导律师行业为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由市律师协会组建助力企业纾困律师志愿服务团,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服务。

  

2.推进“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积极协调工商联等部门,推动商会组织与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对接,群策群力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法律难题。

  

3.进一步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线上法律咨询。

  

4.加强与市政务办工作对接,小微企业可随时通过拨打12345,反映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


复制成功